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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学自考精讲班——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发布日期:2009-3-20
主讲老师:伊强
课    时:30小时
价    格: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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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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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特点:完全按照2009年考试大纲章节体系进行全面系统讲解,并提供精炼的同步授课讲义,对各章考查目标和考查重点进行分析总结,结合真题和经典习题,从掌握知识与运用做题的角度全面讲解考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以达到全面掌握课程内容,打好坚实基础的教学效果。
  教学目标:帮助学员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内容,对课程内容结构形成完整的体系认识,培养学员熟练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目录: 
课程章节
授课时间
00:59:29
第一章 经济法的地位及体系(2
00:43:41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01:22:11
第三章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01:24:20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01:39:32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00:41:37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
01:17:45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2
01:03:30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01:15:30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00:49:08
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1
01:19:55
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2
00:57:59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01:45:48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01:11:47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01:40:45
第十二章 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
01:08:54
第十三章 财政法律制度(1
01:15:40
第十三章 财政法律制度(2
01:06:00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1
00:41:40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2
01:31:37
第十五章 银行法律制度
01:22:46
第十六章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00:52:27
第十七章 价格法律制度
00:44:20
第十八章 自然资源能源法律制度(1
01:11:43
第十八章 自然资源能源法律制度(2
01:00:04
第十九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01:05:39
 
  课程讲义: 
第一章 经济法的地位及体系
【考试要求】
  识记:
  (1)经济法的定义;
  (2)经济法的形式渊源的种类。
  领会:
  (1)市场失灵的表现及政府协调经济的必要性;政府失灵需要经济法予以制约。
  (2)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特征。
  (4)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5)经济法的重要性。领会经济法的一般作用;着重领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
  (6)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及经济法的渊源。
 
【要点详解】
第一节 市场与政府
  一、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的经济运行体制。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个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冲突)。
  2.市场竞争的失灵。(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3.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二、政府协调经济
  1.宏观调控的含义
  (1)狭义的宏观调控,指政府为实现宏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和外汇收支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
  (2)广义上的宏观调控,这里我们称为政府协调,还包括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采取的其他措施。本章所讨论的,是广义的宏观调控的含义。
  2.国家协调经济的目标和职能
  (1)经济稳定增长,物价稳定,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
  (2)经济职能。
  ①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稳定,就业充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力争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增长;
  ②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凋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质量的提高;
  ③提供公共服务;
  ④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⑤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
  ⑥制定收入政策,调节收入分配。
  3.国家协调经济的手段
  (1)经济政策;
  (2)经济法规;
  (3)必要的管理行为。
  4.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政府并没有那样全知全能。
  鉴于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种种缺陷,不能忽视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协调和干预的作用;同样,也不能过于夸大政府的作用,过度干预经济。
  5.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的协调不可以损害市场机制所固有的竞争性;政府的作用,只严格地发生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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