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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学自考精讲班——宪法学

发布日期:2009-2-16
主讲老师:王飞
课    时:15小时
价    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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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特点:完全按照2009年考试大纲章节体系进行全面系统讲解,并提供精炼的同步授课讲义,对各章考查目标和考查重点进行分析总结,结合真题和经典习题,从掌握知识与运用做题的角度全面讲解考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以达到全面掌握课程内容,打好坚实基础的教学效果。
  教学目标:帮助学员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内容,对课程内容结构形成完整的体系认识,培养学员熟练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程目录:
课程章节
授课时间
第一章 宪法绪论
1:25:51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1:01:14
第三章 国家性质
1:09:05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0:50:28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1)
0:59:15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2)
0:50:43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0:55:15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
1:31:18
第七章 国家机构原理
0:48:19
第八章 国家元首
0:38:51
第九章 国家代议机关(1)
1:03:38
第九章 国家代议机关(2)
0:41:27
第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
0:40:10
第十一章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0:07:01
第十二章 国家司法机关
1:23:12
第十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0:39:58
第十四章 国家标志
0:16:19
 
  课程讲义:
第一章 宪法绪论
【考试要求】
  一、宪法的概念
  识记:
  (1)宪法具有法的共性;
  (2)宪法。领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应用通过对特定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分析,说明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分类
  识记: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4)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5)对宪法进行分类的标准。
  领会:
  对宪法进行分类的意义。
 
 
 
【要点详解】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1.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是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共性。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
  (3)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业使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5)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分类
  1.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前者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或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旨在巩固劳动人民的政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资本主义宪法则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如美国宪法。
  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
  3.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等
  以制定的机关不同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
 共有 1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内容
游客
发表于  2009-4-16 14:43:46
讲的还可以啦!讲义能下载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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